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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处罚到人”锁实食安责任链条

信息来源:china-l.com   时间: 2020-04-01  浏览次数: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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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,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《条例》按照“最严格监管”要求,对故意违法、性质恶劣、后果严重的行为,增设“处罚到人”制度,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,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,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。

食品安全“最严格监管”,最根本目的是加强对影响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。这是因为,食品安全的保障过程具有复杂性,从源头到餐桌,任何一个环节的漏洞或者失控,都会影响到最终的食品安全,对消费者造成危害。这必然要求食品从生产的管理、原材料的采购、生产过程的工艺控制、产品的检验以及运输保管等各个环节,都要负起责任。

然而,一直以来,在冗长链条中,相关人员对食安责任的履行,主要有赖于企业的内部管理。由于管控的封闭性以及内部利益的一致性,食品安全链条上的具体人员不会有真切的责任感。同时,现行的食安违法违规处罚,都止于对企业的处罚,除老板之外的其他相关人员,大多缺乏切身利益的刺激感,毕竟,在环节上遵不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的规定,对自身是没有影响的。甚至对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,相关人员往往也不抵制、不纠正,这很大程度导致了食安责任的虚化。

“处罚到人”制度的确立,其意义并不是“最严处罚”措施的深化,而是责任成本的细化、实化,让从事食品生产、经营的职业者,每个人都负起应有的“真金白银”的责任。如,最高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,这样的设计与静态的额度相比,更具长久震慑力,“10倍年收入”不仅意味着收入越高责任越大,还意味着一次违法十年辛苦付诸东流的风险。如此,食品安全不再是利不关己的事项,与企业“连坐”,锁实食安责任链条,成为倒逼层层尽责的杠杆。

当然,徒法不足以自行,“处罚到人”更主要是“最严监管”的手段,需要监管做到“能用”,即明确“处罚到人”适用的具体情形、执行裁量的标准等等,直观易于操作,有的放矢;做到“敢用”,即克服执行中的种种掣肘,实现应罚尽罚,让法规制度真正“长牙齿”,形成震慑。如此,“处罚到人”才会是撬动食安责任链条整体能动,共同守好安全闸门的有力杠杆,相应的监管才能事半功倍。

◎木须虫公务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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